劉某、李某、高某騙取出口退稅案
劉某系星樂兒童玩具進出口公司第三業(yè)務部經理。1998年5月,劉某經他人介紹與深圳不法分子李某認識。同年10月,李某專程從深圳來到星樂兒童玩具進出口公司第三業(yè)務部找劉某,謊稱自己手中有一批出口兒童電子玩具,求助有出口經營權的劉某所在星樂兒童玩具業(yè)務部提供代理。嗣后,劉某持海關報關單、外匯核銷單及空白介紹信到深圳與李某接頭。見到李某后,劉某提出到廠家看貨。李某見瞞不過,便向劉某說出了實情:原來,李某手中根本沒有什么兒童玩具可供出口,找劉某做出口代理人更無從談起,只是想借助劉某的進出口公司業(yè)務部享有的出口經營權這一便利條件,假報出口,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。劉某在得知實情后,決定與李合作。先由李某出面,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在當地辦理了出口商品報關手續(xù),繼而李某又將劉某介紹給興達電子公司經理高某,之后,經高某、劉某二人密謀,由高某按劉某提供的所謂“購銷合同”、報關單等開具了金額為449.13萬元的假發(fā)票六套。最后,興達公司從中獲取代開,發(fā)票“手續(xù)費”25萬元,劉某于1998年12月從稅務機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總額為64.23萬元。[3]
試分析該案件中行為人行為的性質及其可能的處理結果。
分析思路及答案:
1、劉某、李某與高某的行為屬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。根據《稅收征管法》第44條、全國人大常委會《關于懲治偷稅、抗稅犯罪的補充規(guī)定》第5條及《刑法》第204條的規(guī)定,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是指企事業(yè)單位和個人,出于非法占有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,利用各種虛假憑證,虛構已稅商品出口的事實,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。本案中,劉某、李某與高某正是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,利用假發(fā)票、假合同等手段,在當地辦理了出口報關手續(xù),虛構出口事實,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,其行為具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要件,而且騙稅數額巨大,情節(jié)嚴重,已構成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。稅務機關應將此案移交司法機關,以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2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《刑法》第204條的規(guī)定,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罪判處星樂兒童玩具進出口公司第三業(yè)務部所騙稅款1~5倍的罰金,并判處直接責任人劉某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同時,人民法院還可根據《刑法》第205條的規(guī)定,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、抵扣稅款的其他發(fā)票罪判處興達公司2~20萬元的罰金,,并判處直接責任人高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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